原本以為,我已經將通行權的題目,剖析解說的一覽無遺了。也想應該不需要再寫FB,提醒大家這類的問題,但天不從人願,我還是遇到一大堆「路」的問題,像雪片般一樣的飛來。
本案,大費周章,曠日費時的使用法院之後,才判決了「共有土地分割」。看起來很像皆大歡喜,殊不知,其中暗藏玄機。
A地要申請建築,由於判決書只載明共有土地分割,若要使用C地為私設通路竟然要C地所有全人全部同意。
A地主說:「那花七、八年,很辛苦的分割土地,有啥用?」
「請節哀。是的,因為你們的訴之聲明(為什麼要告的原因),是分割共有土地,而非,「通行權」。而且,也沒有併案形成「分管契約」」,我回。
也就是說:「之前的官司,是在打爽的。除了面臨鄉道的那三塊土地,要建築之外,其他的土地,皆要C的所有權人同意。」
共有土地分割,為的就是要有「通行權」以及申請建築使用,所以訴之聲明,若沒有明白表明,以及考慮建築技術規則(當然還要沒有遇到史前生物的法官),分割後通常只會造成更大的痛苦,更多份的辛苦。
重點是在,告了之後,要怎麼用。
做分割,很像在動外科手術,開第一次刀就要有效,否則很難再開第二次,因為很難在同一道傷口開第二次。真的要謹慎小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