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一篇文章,筆者表示,我們的團隊似乎已經被定義成:1.解決疑難雜症的土地問題。2.執行大規模的建築開發專案。
第一項,是無心插柳。但卻是,為了執行大規模的建築開發專案的副產品。面對台灣土地在法規上,以及公部門極盡推諉之能事的環境下,為了能在台灣做大尺度的開發案,又面對複雜的土地管制,只能逆來順受的,低頭折節的學習,如何解開套枷在土地上的層層限制。
無論承辦虐我千百回,我還是熱衷大規模的建築專案。在剛開始執業時,是以貨櫃為主,來探討建築如何「輕輕的碰觸土地,。也藉機,以快速、低成本、破壞少的特質,介入大規模的專案。說真的,處理貨櫃不是太困難,困難的是,一個大基地的土地使用,要面對這塊土地,前世今生的因果報應,以及這紅塵俗世的法規業障。」
經歷了在英國的專業訓練;公務人員的法規歷練;以及十年來的執業熬練,因為喜好處理大規模的專案,卻令我學到了,以往在專業養成階段」沒有辦法接觸的事項:如民法、行政法、財稅法、土地法、農業發展條例、山坡地保育條例…等,令人眼冒金星,頭昏腦脹的法規命令。
最近在面對一塊大於,56000米平方的土地開發案時。又需要整合不同法令的衝突,現況的地形、水路所產生的可能管制。又是困難重重的開始,也是另外一個挑戰的開始。真令人苦惱,又令人興奮。
Ps:有關「集合」的照片來自網路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