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,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,即是「袋地」。
本來是由共有物分割,所產生的袋地。B、C土地原為「一宗」,但上一代,怕日後有紛爭,在30幾年前,大夥就依持分,及現況,平和且波瀾不驚的完成共有物分割。然而,上一代人陸續凋零,又有一代人陸續繼承,B地又變成多人持分,C地則轉手讓出。
B地的地主們主張
- C地因為是分割而成,非自然形成的,所以非「袋地」。
- D地有提供1.5米寬度的通路,供C地出路通行,所以C地非「袋地」。
但是,法官們認為如此:
- 導致C地成為無法與公路有適宜之聯絡,並非C地地主「自行排除或阻斷」,故在地籍及實際位置上,C地為「袋地」。
- C地新的地主,沒有取得D地的土地通行「同意書」,且這通路亦非「既成道路」,又狹小僅可供踏車,或人行走,故C地為「袋地」。
- 由於C是由B分割出來的,故B向C要求償金,又不成立。
本案B地真的是倒霉到家了。
由於,都市計畫的發布,及計畫道路的劃定,原本有臨路(即A地),變成了沒有臨建築線的基地,使致無法建築。若B地在為訴訟之前,就能申請建築執照興建建築,今天就豬羊變色了。 身邊有「袋地」,趕快申請建築才能解套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