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星期到台中,與許多業界的先進,探討了「類既成道路」,依法變成「現有巷道」,這個令人頭痛萬分,卻又價值連城的問題。感謝熱情參與其中的每個人。
會後,有一位二代業主,具雞黍,邀我至田家(各位,請注意是田家,不是酒家,不要誤會)。這業主,在席間,再三的對我們團隊努力及堅持,表達感謝之意。謝謝我們,解決了令他們求助無門的難題,而且在3個月內,就搞定。以至於,我們又進了一杯酒。
在啜了一口瓊漿玉液之後,我說:「處理土地問題,是很難有預期性、理性的進度或結果。同時,在台灣,執行法律的人,看法與月亮一樣:「初一、十五看到的不一樣」」。這導致,即使有法可依,卻無脈絡可循。使得有問題的土地,走投無路,解題的時間曠日廢時。
例如,最近我們事務所,才完成一件「作」了兩年的建築線。如圖黃色的部分,是一條行走不復記憶的道路、也有政府單位編列預算執行養護、這條路旁有宮廟、幼稚園、工廠、住宅…等。在B1及B3土地上,有近200戶的集合住宅。但A地要申請建築線時,地方政府就是以「君之所請,礙難同意」回答。使至,A地一直無法使用,地主不勝其擾,甚至想認賠殺出,賤價求售。
這期間,最令地方政府,難以出手認定的原因是:「B2地,為不計法定空地的私設通路」。這是大法官400號釋令的「公用地役關係」,即使有三大要件的滿足下,也無法成立。
此路不通,尚有其他條件,可以認定為既成道路:如20年民法類推的取得時效和、道路地主出具同意書…等。最後調出的建管及地政的資料後,確定了B1、B3的建築商(就是B2地的原地主),在25年前,興建集合住宅時,有簽土地同意書,要供公眾通行使用。然而,B2的原地主,已經過世,由其子繼承了這筆土地。地方政府,基於債權的「相對性」,為要「現在」的地主同意才行。
但現今的地主,可想而知,就是「礙難同意」。
最近,在經數十次,與相關人士的討論、折衝、說明之下,窮法極令、旁徵博引。最後,由「債權」的「可繼承性」的關係出發,才指出了A 地的建築線。
如果能夠找到法令,及法源的支撐,所謂的鑽石,只是堅持到底的岩石。 但是一條建築線,處理兩年,也真的是太久了。完全賠本的生意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