幾個月前,當台商回台,還不需要被居家隔離的時候。有位台商,經一學員介紹,與我約了一次土地諮詢的時間。由於,他居住北部,而且行程緊湊,他提出了,連我車程往返的時間,也都算諮詢的時間。我心想,看來這一定是什麼嚴重的事件。
C先生,他,是位年近60的長者,操著泉州的閩南語口音,進退得宜的伸士。他持有丁種(工業用地)A的土地,已有20幾寒暑。
丁種(工業用地)B,原是他的友人持有。因為,彼此熟識,所以無償將他,丁種A一部分的土地,供丁種B做出入使用。而工廠A、B,不知為用何種方式,竟然取得丁種B地,通行權同意書(即是債權),在農牧用地上,就蓋了鐵皮屋做工廠。以致,丁種A的部分土地,也順理成章的被當成工廠A、B的出入道路使用。雖然,C先生寄了存證信函,告知工廠A、B,他不同意他們使用丁種A的土地。但由於他,長年在大陸,所以鞭長莫及,工廠A、B也繼續使用他的地,當出入使用了。
約莫4年前,持有丁種B的友人身故,因子女皆在海外,在遺囑中明言,若C先生有需要,就要優先賣給C先生。於是C先生,取得了丁種B,且將丁種A合併為一筆土地。 也因此,原丁種B與工廠A、B的使用同意書(債權),也不復存在。但C先生認為,既然,他的友人曾有答應他們使用,他也延續承諾,只是改變出入道路的路徑,以及,不需簽任何使用權同意書了。
本以為相安無事,但在去年9月初,工廠A、B的地主,聯合告C先生「袋地通行權」,且,是以因為要申請未登記工廠為由,日後要辦理用地變更,需要有8米的面前道路,要求C先生,要讓與8米的通行道路。 而且要求,需要能夠指定建築線( 懂得做這樣的要求,看來,對方有高手在後)。
(我心想,又是袋地通行權, 有了袋地通行權,不一定能夠申請建築,也不一定能夠強制他人的土地,供己永遠使用。)
經C先生以及他的律師說明後,以及查閲了,他們所提供的資料後,我問了C先生幾個問題:
Q1. 您在當中,最在意的是什麼?
A1. 因為,我的朋友,曾經答應要讓他們做出入使用,這點我不會變,但8米寬,實在太寬,不合理。
Q2. 冒昧請教,您是否清楚,他們為何提出告訴?
A2. 不是為了袋地通行權嗎?
我回:袋地通行權只是表面的事情,他們真正的意圖,是在設計「退場機制」。若法院判決,您需要給他們袋地通行權,又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17、118條,在判決書上落定,那他們就可以將「農地」以「工廠」用地的價格賣出。
C先生以及他的律師,經我一番解釋(很累,搞了兩個小時),又一起擬定「調解」內容,及條件之後。我請律師一定要,依這內容達成調解成立。不要走到法院判決,如此才能維持「「債權」的邏輯,而不是「物權」的範圍。
本案中, 所有人最好的退場機制如下:
1. 給工廠A、B 通行權同意書, 不得設立地役權。
2. 通行範圍(8米寬),不得禁止指定建築線。
3. 工廠A、B必須撤除告訴。
到了10月底,調解成立,對方撤告。11月底,工廠A B的地主,即要將地,賣給租用工廠的人。
今年二月中,C先生又約我見面,告訴我,他們真的要賣地了,也用我們的協議書,去指定了建築線。但不知道為什麼,有建築師跟他們說,即便有了通行權,也沒有辦法做建築使用!
我說:「對方的建築師功力很高, 能夠明白箇中的真義。 我覺得工廠A、B的地主,很快就會來找您談了,因為你才是大家最終的「退場機制」」。
能夠拿到他人土地,有通行權,甚至可以指定建築線,不一定可以依此申請建築。還需要有些必然條件才行。
土地開發的過程,一定要了解,雙方的退場機制。才能夠設計出,有信心的解決方案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