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,我們「證明」了好幾筆,在都市計畫內農業區,可供建築用地土地。為何,以「證明」為詞來定義求證的過程呢?因為農業區裏可供建築用地,至少有10種態樣以上,不同的態樣,有不同的參數來反推其結果。
Y先生,約一年半前,因為要辦「特定工廠」的需求,找到我們。在解決辦理特定工廠的問題後,他又提出一個命題:「他有兩塊農業區的土地(A、B地),是傳說中的「農建地」,但卻無人可以正確的證明」。
由於,農建地的判斷上,需調閱相關資料。所以,我與Y先生相約一星期後見面。一星期後見面時,我對Y先生說:「只有B地是「農建地」,因為資料上,在都市計畫發布前,B地即為「建地目」」。他聽後,頗為失望,又說:「那A地不是「建地目」,就只能當農地使用了嗎?」
我回:「A地是農業區,可供建築的另一種樣態。是在都市計畫發布前,編定為可供住宅使用之建築用地,所以,現在A地也可供申請建築使用,但不可稱為「農建地」」,Y先生,聽此一說,才鬆了一口氣。
在他欲言又止時,我對他說:「不要打C地的主意了,這是另一種態樣,因為C地上的合法建築,只有100米平方,所以,不能以整筆土地面積,來認定可供建築使用的土地的範圍」。他看起來一知半解,但至少點頭稱是。
農業區可供建築的基地,態樣繁多,不同的態樣,需要不同的證明方式,有系統性的分析以及記錄,才能步步為營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