農建地(二)

兩年前,去柬埔寨為窮人蓋房後回台灣。T先生急扣我,說他買了一塊「農建地」,要我幫他看看可以怎麼規劃。我請他提供資料案,判斷這地後續可以做何種使用。才又開始了一段學習「文字」知識過程。

這地的保存登記上,登載為「工/住」。原則上,只要在都市計畫法發布前,在農業區的農地上已有居住事實,又屬建地目,就可以將原有的建物拆除,重建。其建蔽率為60% ,建築高度為3層樓或10.5米高。本案登載雖為「工廠/住宅」,若從寬認定,尚屬住宅,所以我認為可以向地方政府爭取認定。

結果,地方政府是以細部計畫 完成的時間點,來判斷「都市計畫發布」這個名詞定義。一般而言,都市計畫發布,是指主要計畫公告,且兩年後要完成細部計畫(都市計畫法第17條)。 本案基地的主要計畫在50年初公告,建地目的編定為53年,細部計畫完成在63年。 實例上,都市計畫發布時間應該在50年初,但地方政府卻將都市計畫發布的定義認定為63年。

接著,我們函詢內政部營建署,經過一番折衝,討論之後,內政部認為都市計畫發布時間之認定,屬地方權限。所以要問地方政府。

本案在走投無路,求助無門 之後,這塊地只能依法做「從來使用」。將原有的工廠的部分做修繕使用。 原本,可以做的開發以及建築行為,皆在這樣認定之後,無從執行。 白紙黑字的法案,在經政府官員的認定,解釋之後,似乎總讓人驚訝。而且他們重新定義了文字的邊界效應,所以最近的走私等於超買,酒駕等於超high,也就不足為奇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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