將土地搞死的方式有很多種, 袋地通行權,就是其中最標準的一種。
土地同意書, 不等於袋地通行權。這樣一個觀念, 在過去一兩年中, 我大聲疾呼的。
這是一個在南部的案例, C地與A地是同一個所有權人, 在90年初。A地所有權人,同意B地,以C地為出入用地, 且有土地同意書。前年, B地要賣, 買方, 也徵的A地所有權人同意:「供通行使用, 不得移作他用、不得讓渡」。所以, 交易完成。
在B地建築的時候, A地不同意出具土地同意書, 供B地, 做行政法上的申請建築使用。於是,B地「使用法院」,向A、C地, 主張袋地通行權。在調解之下, A同意B,以C地通行, 並供B地為「私設通路」,指定建築線用。
當我聽到這裡時, 就知道B地被玩死了。B地,看似贏得了官司, 佔盡了便宜, 但工廠的「私設通路」要8米寛才行, 所以B地當時在「訴之聲明」,告「覆行袋地通行權意思表示」之訴,是無法讓B地得以建築的。
一念之差,一線之隔,生死之別。對土地而言, 就是如此。請各位, 慎思、慎行。
最後, 用的其他方式, 將這塊地解開。有機會, 與各位見面的時候, 可以討論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