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8年南部某高等法院有一個判決,工業區地袋地通行權可以有8米寬。難能可貴,屈指可數的判決。
但即使有判決,B、C、D地,還是沒有辦法興建建築物。
為何?因為,沒有把建築技術規則,所謂的「面前道路」釐清。
ABC原為一筆土地,因為這幾年南部的工業用地的需求量暴增,所以,原為袋地的工業土地也交易熱絡。地主,為了要買一個好價格,對A地主提出「認袋地通行權之訴」。而且也勝訴了,獲得8米寬的通行權。
但申請建照,被當地建管以「面前道路」寬度不符規定駁回。因為,建築技術規則118條規定,工廠若以私設通路,做基地與建築線連結寬度需要8米,但是,依建築技術規則第14條指定,建築線那道路的寬度,要大於私設通路的寬度,「面前道路」的寬度定義,才能依私設通路的寬度。否則需要依建築線道路的寬度。
也就是,在本案當中,「面前道路」的寬度是6米,而非8米,所以不能夠蓋工廠。
當新地主知道,又買了沒有辦法蓋工廠的地之後,直接炸鍋,失去理性,亂了方寸…
說真的,這個題目,本來有其他解法的,但是告了A地,袋地通行權之後,反而讓事情變得困難重重。使用法院要謹慎,要詳閱公開使用說明書,要不然,錯誤的使用,會帶來毀滅性的結果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