眼見不一定為憑

.A 案
建築師,你一定是開玩笑吧!這怎麼可能?
省道現況路寬為25 公尺,為何指定建築線的寬度為30 公尺?
是的,因為公路局在109 年將此段的路寬公告為30 公尺。以致要從道路中心線各退15 公尺,指定建築線基地需退讓2.5 公尺,退讓部分不得計入法定空地。
業主是位決策明確的人,立即討論,改變了設計策略。再重新配置後,才又找到一線生機。雖然損失了一些建蔽、容積,但在用心經營下,也頗有獲利。

.B 案
建築師你一定是開玩笑吧!這怎麼可能?
省道現況路寬為25 公尺,為何指定建築線的寬度為18 公尺?
是的!因為公路局在107 年將此段的路寬公告為18 公尺。以致要從道路中心線各退9 公尺指定建築線。導致基地未臨建築線,尚有3 公尺,此基地不得建築。
業主在民國60 年的時候,經拍賣取得此丁種建築用地,當初只有稅籍。經過了40 幾年的努力,現在有需要毗連旁邊的農牧用地。但由於基地沒有臨建築線,恐怕又要經過一番努力,毗連計畫不是基地有臨現況公路、省道,就一定可以指出建築線。這兩個案子皆臨25 公尺的省道,但是由於寬度的改變,若在購地前沒有先徵詢公路局的路況公告,可能會導致全盤盡失。
土地開發真的不是眼見可以為憑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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