這是乾坤大挪移心法,看得懂本案的,就可以擊破石門,上光明頂救人了。
背景說明:
- A、D、F為共有土地,由一兄妹「繼承」而得(第一個重點),A、D在80年時,地目被編為「道」(第二個重點)
- A、D、F在65年時,第一次被當成「未計入法定空地」的「私設通路」。70、75、78年有三次,比照辦理。然而,A、D土地,在82年後,被市政府認定為「現有巷道」,並指定建築線。
- A、D、F前所有權人,皆有出具「通行同意書」給建管,也同意公部門維管養護,及台水、台電埋設管線。
一般而言,若已經在建築執照上,被當成「私設通路」,這塊土地大概就進入了傷兵名單,會成為戰力外球員的候選人。而本案是少數「私設通路」,可以變成「現有巷道」,也即是在建築法上,可以指定建築線的道路。
這其中有兩大因素:
- 是這共有土地是繼承成而來,前一手的所有權人,為了開發土地,興建住宅,已經出具同意書給相關人(購屋者、公所、台水、台電……),通行使用。同意書,在民法上為「債權」,債權有其相對行。也即是,繼承了土地,也繼承了「債」。
- A、D土地,在80年時,地目被編為「道」。依當地政府建管自治條例,是可以認定為「現有巷道」,指定建築線;也可以依市區道路管理自治條例,對其做維管養護;亦可以依公共排水自治條例,施做公共排水設施。
有鑑於此,一向擅於「謀定而後動」,又想「不戰而屈人之兵」的台水,台電,就可以依大法官440號解釋令中:「對既成道路……,主管機關在依據法律辦理徵購前,固得依法加以使用,如埋設電力、自來水管線…」。也因此,自來水法的52、53條,及電業法51條,才能發揮作用。
所以,即使曾經是「私設通路」的土地,在「非法定空地」,又地目為「道」的情況下,地方政府似乎是依法有據,可以認定其為「現有巷道」。那台水、台電,就可以對其土地上下其手了。 辛苦各位了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