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愛已成往事

當愛已成往事

很少案子,像這案這麼慘烈。告不成「袋地通行權」,還被反告「刑事」成立。

這也是一案,有關「特目」不能以農牧用地,做「私設通路」的標準案例。先聲明,非我經手的。

A地(私法人)以D1地為「路」,指定建築線,在82年,依興辦事業計劃變更成「特目」,但D 1地依舊是農牧用地。當時D地地主,與A 地興辦事業計劃人,情投意合之下,一紙同意書,同意A 地使用D1地。

A地經過30年的茁壯及擴大,在神威的加持下,漸漸的收購了毗連的土地,要擴張道力,令信眾們同沐法喜,共浴佛恩,於是,又要辦一次,興辦事業計劃。

然而經過30年,A地與D地地主間的衝突,在各項嫌隙的加持下,也茁壯與擴大。所以D地地主,這次,就不同意A地再使用D1當私設通路。

A地一狀告向法庭。可想而知,因為土地同意書是「債權」,而且沒有聲明時間,以及條件。而且農牧用地,不可以當「特目」的私設通路。所以A地,這一次就無法再使用D1,以致於敗訴。

在這期間,A地為了坐實D1是他的「通行權」部分,在D1地上強行鋪設柏油,以及拆毁整個D地主,依農業設施申請的圍牆,所以D地主反告A地侵佔,及毁損「刑事」。結果判決成立。

這是我看過最慘的案例,搞不到「袋地通行權」,反而需要承擔刑事責任。

當愛已成往事,一切就照規矩來吧!

各位,如我常常提倡的,袋地通行權,是不得已而為之,甚至不要為之。

PS.為何A提出「通行權之訴」不成,大家可以想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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