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回答一個問題

為了回答:「當私設通路經政府行政處分後成為現有巷道,是否造成物權絕對性的侵擾?」,這一個看似簡單,又鴻蒙難解的答案,我竟然要看這一些判決文以及報告。

我想我若不是傻了,就是瘋了。

因為這當中會面對:

1 既成道路認定的要件及性質。

2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。

3 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

4.民法第765條

5.民法第767條

6 道路之社會功能性

7 現有巷道的定義

8 建築線

9 行政救濟

10 私設通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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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是一條建築線,幹嘛搞成這樣子。建築本來很簡單的,人生本來也不困難的。

但是這樣搞下去,就體會到人生真的是困難重重。 請大家不要可憐我了,直接跳過這哀慟的情緒,為我雙手合十,禱告吧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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