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了回答:「當私設通路經政府行政處分後成為現有巷道,是否造成物權絕對性的侵擾?」,這一個看似簡單,又鴻蒙難解的答案,我竟然要看這一些判決文以及報告。
我想我若不是傻了,就是瘋了。
因為這當中會面對:
1 既成道路認定的要件及性質。
2 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效力與確認效力。
3 公用地役關係成立要件
4.民法第765條
5.民法第767條
6 道路之社會功能性
7 現有巷道的定義
8 建築線
9 行政救濟
10 私設通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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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是一條建築線,幹嘛搞成這樣子。建築本來很簡單的,人生本來也不困難的。
但是這樣搞下去,就體會到人生真的是困難重重。 請大家不要可憐我了,直接跳過這哀慟的情緒,為我雙手合十,禱告吧!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