真正需要的不是袋地通行權,而是建築線。
有太多的地主,請律師打贏袋地通行權的官司之後,建地還是不能夠指定建築線,且開發建築。
若不曉得
法定空地的定義
私設通路的寬度
特定建築的要求
面前道路的規定
畸零地尺寸的檢討
現有巷道公告的使用
在訴之聲明當中,無法落定以上的相對關係;在訴狀當中,不知引用適當解釋令。
常常是贏了官司,輸了土地,傷了感情,毀了交情。
民事訴訟的「袋地通行權」,很難有絕對效力,去影響行政法的「程序問題」,以及「實體執行」。
明天在台中,將有機會向41位有興趣的學員,報告這些問題。很期待有這樣的機會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