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情提要:
1.B地為4人持分。經判決分割。B2的法定空地檢討也合理。
2.A1沒有參與判決。
3.因為B4,在建管單位申請法定空地分割時,因有A1,使其未臨建築線,故全部不能分割。
4.A1在判決分割成立前,由B4未來地主,借名登記購得。
因為共有物分割判決後,建管、地政單位無法執行分割的態樣,多如繁星。也使共同持有人,常常苦不堪言,甚至導致日後彼此的情份,蕩然無存。
共有物分割,在被畸零地影響,且有部分土地,未臨建築線,使至有了判決,無法建築的案例,在巧間處處可見,本案即是一例。
有四個人,因緣際會,持有B地。各有約50坪左右的持分,經過了漫長的協商、估價,且最後由法院判決分割(如圖2),分成4筆土地。因為 B2法定空地,需合乎建蔽、容積率的檢討後,B4也同意「找補」,全案成立。在漫長的隧道中,終於看到前方,有一點點出口的亮光。
判決之後,因為本案已有B2的「甲建物」,若要分割,一定要到當地地方政府,辦理法定空地分割,才能再由地政單位,做最後的地籍資料的登錄。但由於B4沒有臨接建築線,地方政府駁回其法定空地分割的申請。以至於,有了判決,無法分割,判決形同廢文。其中,又屬B4地,急的猶如熱煱上的螞蟻,因為他已經「收定」,要賣房了。
我常常在一些課程上,大聲疾呼:「畸零地的法規看似簡單,其條例大概只有13條左右。但其可以影響土地、建築的開發甚鉅,不得不查」。因為:
1.法定空地分割,不能有畸零地。
2.畸零地,常常使鄰地成為袋地。
3.6都皆有因為「土管」檢討後,成為畸零地的地區。
4.畸零地的保留地,會形成套繪管制。
5.基地臨接建築線寬度,與地界線夾角的問題。
本案,由於A1,沒有參與訴訟,所以在大費周章之後,調動千軍萬馬,才形成的法院判決,在遇到行政法規的細節後,如同一張廢紙。A1是堂堂正正的畸零地,但在這一局裡,是最重要的棋子,因為佔有了決定生死的位置。
有了A1這畸零地,掌握了開發這筆土地的重要位置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