把問題搞清楚再說話

一直想把這些問題討論清楚:

最近有兩位律師,一位法官,以及一位檢察官,都找我討論這個問題。他們真的折騰小的我了,也把我搞得屁滾尿流的。

問題一

公用地役關係,是否為指定建築線的必要條件?

問題二

附著在公役地役關係上,所做的行政處分而形成的「現有巷道」,公務單位是否就可以在其範圍上鋪設柏油,供公眾通行?

問題三

被指為「現有巷道」,但非屬共用地役關係的部分,是否就是屬於「道路管制條例」所定的「道路」?

說真的,若能將以上三個問題搞懂,就是出師了。若還沒搞懂的,就不要到處以訛傳訛,要學這四位法律人一樣,把它問清楚,才能夠引以為據。

尤其,在「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度判字第46號行政判決」之後事情更亂了。就像來找我的法官說的:「你們建築界,為什麼總有一些講師,到處亂講,把事情搞得很偏頗,不當。通行權、法定空地、私設通路這個是不同的概念,但是常常被混為一談。」

下個星期,我們花一個星期,抽絲剝繭循序漸進的來把它講清楚。請大家不要錯過。

返回頂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