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、B 兩筆地號土地,是在以前的縣轄區。由於都市計畫在50年代即發布完成,所以是屬於沒有市地重劃的地帶。
因為是「袋地」,又無法開發,以致2400 坪的住宅用地乏人問津。3 年前有一仲介人員技巧性的詢問我,這兩塊地是否有解。當時,我不知其用心,所以回答得相當保守:「我才疏學淺,力有未逮,無法判定」。
之後,這兩筆土地以少於市價一半的價格,被外地的建商收購了。而且旋即與國有財產署打「袋地通行權」的民事官司。當時心想:又是一家只會照教科書做開發土地的建商。
兩個月前,又有機會接觸到這兩筆土地。建商的官司是打贏了(當然,國有財產署一定竭盡所能的打官司),但建商的民事官司是「袋地通行權」,法官的判決裡,沒有「指定建築線」這一項(看來建商不只買錯了土地,還請錯了律師,賠了夫人又折兵),因為法官認為,指定建築線是屬「行政法」,不是民法。可否指定建築線,是建築管理的行為,所以就沒判定可以指示建築線。

這個案子,有3 個思考方向:
.依都市計畫法第26 條,提出人民申請案。
.永久性空地的部分,可以做不同的用地變更。
.說真的,若指示建築線的功力夠,此案一定可以起死回生。
有2 個方向,一定不能做:
.以民事官司打「袋地通行權」,答案一定是:「可以通行,但不可以指示建築線」。
.公有畸零地合併證明:這也不可行。因為國有地的面積已經超過1,650 平方公尺,不可能出售。即使申請公有畸零地合併,因為這國有地不是畸零地,所以也不能合併。
我個人覺得,袋地通行權是一種邏輯上的安慰。在民法上可行,但不一定適合行政法,用來做土地開發。
這是典型的打贏官司,輸了土地的案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