續昨天(2024.11.26)的文
本案最大誤判的原因,在於:「甲地在近年才申請建築,而且取得使用執照完成」。我對溫文儒雅的業主說。
「甚至您土地的建築線,也是沿用甲地在當時的資料」!我有說。
您千萬不要去責怪本案的建築師,及政府官員。因為依建築法第34條、第48條,及建築技術規則第一章第一條第36款,來處置本案,是完全合乎法規的。
「為何甲地可取得使用執照?我們在對面卻不行呢?」秀外慧中的女主人,輕聲細語的問。
因為:「甲地面臨的是國有水利用地(甲1)。若甲1無業務使用,直接可以類推為「公用地役關係」;若有業務使用,向業務機關「申請架橋通行」(屬債權)即可,當然排水也可以一併申請。
業主知書達禮的第二代說:「也就是說,同一條路,在對面的土地,可能有不同的命運!這也太瓜張(誇張)了吧!」
我回:「你說的有極大的可能性,同路不同命,這是因為在台灣:
路(道路的規定)
建築線(建築法)
通行權(民法)
一直被混為一談,而且大多數的人「類專家」,查焉不明,談的語焉不詳。」
要避免這種狀況,只能在指定建築線時,找到「對的人」來揭露在指定建築線後,要面對的問題,分析路、建築線、通行權,可能造成的衝突,才能避免令人哭笑不得(無論是哭是笑,皆無法獲得好的結果)的慘劇。
也即是指定建築線,不只是為了指定出一條建築線,而是:「要能從這過程當中,擷取出法規的競合,以及技術行政的參數,供地主做出好的,或適合的決策品質」。
因為在建築事件中,業主最在意的是「成本」,但若在開始時,沒有對的參數做決策,最後要付出的就是「代價」。
懂得就是「成本」,不懂得就是「代價」。本案最後的代價,就是買下部分乙地前面的水利用地,然後做分管契約,但是所費不貲,傷筋動骨。這代價,不低呀。!
最後提供一些專有名詞,讓大家參考。請大家盡量享用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