慘案

在高雄下著豪大雨的午後,忙了一個早上,心中頗為寧靜,與戶外的景象有很大的反差。此時,LINE 響起,接起後,有一學員訴說著他最近遇到的案件。一聽他陳述,心中大感不妙,看來又是一件指錯建築線的案件。
基地為C,位於非都市地區,前方為8 公尺的交通用地,交通用地上有一寬度6 到8 公尺不等的現有巷道,已有「公用地役關係」。


理論上,C 基地的建築線,應該指在8 公尺交通用地的臨界線上才能建築。但本案陰錯陽差的以現有巷道寬度來指定建築線。如此讓B、C、D、E 四塊土地,皆成了未鄰接建築線的「裡地」。又因為這4 塊地前方的土地皆屬私權,無法以「公有畸零地合併證明」,合併面前的畸零地,以致這四塊土地皆無法申請建築。


我常說,指定建築線的功力,可以令一塊地起死回生,也可以令一塊地出生入死,這即是最佳案例。在此案例中,說真的,承辦人並沒有錯。因為,一、現況已經有公用地役關係的現有巷道,符合大法官解釋令400 號。二、現有巷道大於6 公尺了,也符合實施區域計畫法建築管理辦法第11 條的規定。然而符合了這些規定,卻令這些土地冤死。
若要有人當責,一定是土地開發人員或是建築師。土地,尤其是非都市土地,要送指示建築線前,一定要慢一慢,緩一緩,最好要到現場看一看。必要時,要有適當的「合法」行為,才能避免將土地「賜死」。
本案最倒楣的,當屬B、D、E 這3 塊地了。這3 塊地原本沒事的,但C 基地指出這樣的建築線,以致這3 塊地無法建築。小城失火,殃及池魚。
最後,我反問學員,他要如何處理這個狀況。很棒地,他有提出一些看法,我最後則提示兩大原則。

第一,即使可以買下面前的土地,也不能合併。因為,有建築類組及使用分區的問題,且也有技術規則117 條的限制。

第二,若要以面前土地依同意書來指示建築線,不要用土地法34 條之1,要用民法820 條第1 項來做。


此案例為指示建築線的慘案,請各位看官注意、斟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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