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業人士的烏鴉嘴

隨著近年來交通網絡的普及;冷清鏈物流的發達,以及市區房價居高不下的情況,越來越多的「都外」土地,也已經被系統性建設公司,列為經營的重點。

但都外的建地,若「被閒置」至今,大多有其他理由,如:

1.所有權人太多,2.有套繪管制,3.無法臨建築線。

L先生費了一段時日,才整合原有為「共有土地」的A地。如現況圖所示,無法取得B地的通行權同意書。經過幾番折騰,最後只能請律師,向法院提出「袋地通行權」之訴。

B地面臨已有「路型」的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,且路寬也有8米。看起來就是一條通行已久的路。所以其律師以及L先生,即很直觀的,以A1土地部分,對B地提出告訴。說真的,若沒有意外,這應該是十拿九穩的民事訴訟。相信,法官也只能這樣判決。

在一次與該律師的晚宴中,律師提到了這個案子。在他解釋完現實情況之後,我卻提出了不同的意見:

1.在訴訟前,是否已經確定B地有建築線的證明。

2.這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的管理單位是誰?

3.這特定目的事業用地,是否為「專用道路」。

沒有意外,意外就來了。這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」,其管理權是國家的特殊單位。本案還存在的很大的變數。

因為:

1.這「特目」某國家單位,這土地在編定地目時,已經有特殊的使用目的。

2.即使現況為道路使用,可能為「專用道路」。若要指定建築線,要該單位同意才行。

本案經過清查的結果,就如以上所說,為「專用道路」,不能指定建築線,供其他使用。真的被我的烏鴉嘴說中了。

我們看到的路,很多不是建管行政所認定的「道路」。不要很辛苦的打完的「袋地通行權」之後,卻失去了指定建築線的權利。或是贏了官司,輸了土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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