由於4米計劃道路的土地還是私人擁有,且在B旁邊尚未有交通紅、黃、白線,也沒有路燈,也沒有維管紀錄。
因此幾乎可以判斷,4米計畫道路:「是未開闢完成,且可供公眾通行的通道。」
在交通管制條例上,4米計畫道路,是屬於道路,但是B的部分就很難認定。
這時,只有找出B及C,是否為橘紅色土地的私設通路,才可以「證明」B的身分了。(從分割圖來看,大概是在都市計劃前,即存在的私設道路。)
果然查了橘色土地建物的使用執照,B、4米計畫道路、以及C土地,皆是建物的私設通(道)路。
在時間序上,是先有私設通(道)路,才有4米計劃道路。
這也證明了,因為都市計畫,劃設4米計畫道路,而產生「逕為分割」,導致B有這樣的地形(長長的一條,很像盲腸般的存在)。
既然B為私設通路,就無法用來指定建築線。因為排除了「公用地役關係」的可能。
解答:
一.除非經所有權人同意將B 、4米計畫道路、及C這所有權,捐給國家且做現有巷道使用,才有機會。
二. 經所有權人同意供公眾通行,以及橘色土地的建築所有權人,辦理使用變更,將私設通路的部分,也給A來用。
三.徵求大家的解答!
這類的「都市盲腸」案例,在訂法不明,執法不彰的台灣都市計劃內土地,四處可見。
看來,想要處理這類土地,非得要修煉火眼金睛。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