土地開發的多巴胺

幾年前有一段時間,獨自在思考農建地的特質,翻閱了好幾個區段徵收的事業計劃書,以及國有地「抵充」的資料,驚訝的發覺,有些土地竟然是農建地,而且以比例在面積上,有超過10%的,但有幾個案子該農建地的存在,是以農地的基礎作為估價,來計算最後的分配面積。

所以才在閒暇之餘,開始收集有關農建地參與區段徵收的專案,甚至自告奮勇的幫地主,在區段徵收會議上,出謀劃策,爭取權力。

以下就目前所認知的範圍,提出本案的策略

ㄧ.ㄧ甲八分多的地,分兩塊:一塊(A1)約10000米平方,另一塊(A2)約9000米平方(包含原既成道路)。A2參與區段徵收,A1不參與,但申請成為區段徵收旁「舊部落」的資格。

二. A2為何是9000米平方?因為若以取回比例52 %,則分配後土地面積為4680米平方。

三. 4680平方,又可分為三塊土地,各為1650米平方,即可有「開獎」、「容移」..的權利,才可以蓋大樓。

四. 4680米平方,又可以主張大基地條款,如5000米平方,為一宗基地。一般大基地,一定是在一個區段徵收區分回後,最漂亮的地點。有了4680米平方,才能夠保有選擇最有價值地點的權利。

五. 即使大基地是以5000~6000為一個基數,4680米平方又一定佔有2/3以上。土地法第34條之一,若粉墨登場誰能與之爭鋒呢?如此,保有整合其他人土地的權利。

六.最重要。區段徵收這遊戲,一來政府做莊,二來「大者恆爽」,參與在其中的人,頗有隨波逐流,即使有意見,也有狗吠火車之感,但若又能參與,其中又可以保有「舊部落」之權,其中有許多好處:

1. 區段徵收,基本上若有影響鄰地(舊部落)時,舊部落可以表達「異見」。

2.舊部落,可以向都發局陳情,對於區段徵收,表達「意見」

3.在公共設施保留地上,可以聯合里長,表達「建議」。

4. 在區段徵收事業計劃最後公告時,可以表達「異議」

第六点,各位這樣懂嗎?

七.若有資金的需求,A1的10,000米平方的農建地現在就可以開始賣,而且賣的價格,就是未來分回建地的價格。

再次重申:農建地,一定是在都市計劃內,而且只要有都市計劃裡面農業區,一定有農建地,當區段徵收產生時,才是農建地最大利益化的開始。 這題很難,但是學會之後,就會有多巴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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