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先生買了一塊工業地,145坪,經建築師們檢討,是畸零地。
再經友人介紹,請我解題,我說:「在尺寸上,這是毋庸置疑的畸零地」,其他建築師講的沒錯。
L先生說:「我真的很難相信,145坪的地,會是畸零地。這個國家法律,真的有問題,會官逼民反的」。
我請L先生提供「舊部」,看可不可以從土地的「分割時間」,來找到反證。因為若A地,在條例成立之前就存在,那就不是畸零地的規定的射程範圍內,本案就有解。
很幸運的A地的分割時間,是在法規成立之前。A地不是畸零地。
但是,不幸的,卻發現的另外一個致命的「癌細胞」。
這裡的都市計畫區,「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」規定,建築物,要有以下退縮規定:
1.前院退6米
2.後院退4米
3.側院各退1.5米
也就是,套枷了「土管」的規定,這棟工廠建築的寬度,前面大概只有3.8米,空間最小處可能不足2米,後面才有8米寬的使用完全。不合乎結構安全以及使用行為。
若購地的之前,沒有詳細的檢討,當地土地法規管制,有些時候「神仙難救無命客」。
土地夠大,並不代表一定可以建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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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最大的彩蛋,各位好好看一下B、 C 地為何如此分割及存在。
看得懂,畸零地的議題,就「出師」了。各位加油!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