那日L大律師(基督徒)call我,要我撥出時間,參與他的案件,一件涉及
1.袋地通行權
2.公用地役關係
3.申請建築執照
4.5大管線使用同意書
5.無瑕疵擔保
的訴訟案,我了解案情之後,對L律師致上大大的敬意,也深深的可憐的他的處境。
案情如下:
甲買B地時,已請測量公司指定建築線(因為在台南)。甲的建築師認定,可以申請建築(12米舊縣道及6米現有巷道),說真的,這個判斷完全正確。
乙持有A地,為舊縣道,現有寬度邊界,到B地之間的私有土地,寬約3.5米寬。另一邊,為4米既成道路邊,與B地之間約有50公分寬。所以乙發了存證信函給甲,表明不同意甲使用乙的地,做通行使用,並以公文,函知自來水處。在此我個人認為,乙的論點也依法有據,函知自來水處,更是高招。
就這案件而言,若甲要B地,真的要蓋房售屋,乙所持有的A地,也有很多方式,可以令甲,如鯁在喉;相對的,乙也無法完全阻止甲,申請建築。在公法上,對甲有利;在民法上,乙卻可以攻甲之不備。以至於,甲不敢輕舉妄動;乙也按兵不動,雙方對峙,靜候天時。
由於雙方皆是L律師熟識之人,律師趁彼此皆在軍事演習期間,尚未擦搶走火情況下,主張雙方坐上談判桌調解,免造成難以回復的傷亡。
在經半年的斡旋調停,方案討論之後,律師發揮他那「顛倒眾生」的口語能力,加上我在旁邊「搧風點火」。双方明白,唯有「讓」彼此,才會得「利」。
這案子,是少數幾乎無法使用法院,來做攻防的案例,值得大家研究研究。
以下是我與L律師一起禱告使用的經文。箴言30:33「搖牛奶必成奶油;扭鼻子必出血。照樣激動怒氣必起爭端。」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