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分析了民事訴訟,又回憶了一場夢境之後,終於可以回來談談,像中年男人的體重一般的,令人深惡痛絕,卻又揮之不去的「私設通路」。
背景提示:
- 本案,F地,為一非「判決分割」的「私設通路」。
- F地,被AD兄、妹,因繼承,而共同持有。
- C伯,持有C地,常年來因皆可以藉由F地通行至公路,但卻沒有「私設通路」同意書,以供申請建築。即是,C地若要申請建築執照,萬事皆備,只欠東風。在這個情況之下,十幾年來,C伯請律師,在法院設擅作法,看看可不可以借來東風一用。但搞到雙方幾乎兵戎相向,現在已經斷絕來往。
這一場無謂的戰爭,簡單點說,就是不清楚「私設通路」的概心概念。私設通路的態樣很多,大致上,可分為以下幾項:
- 因建築管理而產生
- 自行協議分割
- 依法定空地分割條例分割完成
- 法院判決分割
- 袋地通行權
在建築法,以及建築管理上,若要「新建」(在不變更原有條件者除外)建築,一定要「私設通路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(如圖1分類)。但若是涉及「債權」的私設通路,就需要在每次新建的時候,出具同意書。若是因為政府單位的行政規則,所做成的行政處分,及法院的判決,所形成的「私設通路」,就可以依「效力」書,申請建築物,得免出具需所有權人同意書。也就是吃到飽。
本案,C地,說真的很可惜。由於,無法取得法院「袋地通行權」的判決,又無法取得AD兄、妹的同意書。一塊在未來,後市可期的土地,就如此投閒置散,被封存在繁華的都市裡。
P.S.在法院的判決書上,也需要有技巧的寫清楚:「做私設通路使用、埋設管線,排水及舖設道路使用」,這很重要。不要只是寫「供通行使用」。因為:
- 在建築法上供基地內,通行使用的通路有分3種:(1).私設通路。(2).基地內通路。(3).類似通路。
- 供通行持分土地,在民法第820條規定下,是可以「有技巧」的計入法空。
- 還有指定建築線的問題。
感謝大家,在這兩個星期的用功,這樣問題目真的不簡單。小的我,下次會找一些比較輕鬆的來談談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