又是打贏官司,輸了土地

A、B、C地原為一筆土地,是兩兄弟從其父親繼承之後,再分割成A、B、C地籍。W君因緣際會,取得B地,也清楚要有8米的「私設通路」,才能興建工廠。所以在與A地主週旋約4年之後,終於取得民法787 、788條權利的判決。

原以為即將一帆風順了,但通往成功的道路,不止常常在施工中,而且要比想像中的窄。A地面前的「既成道路」,只被認定為6米的「現有巷道」,剎時間,風雲變色。W君,臉也變色。

在建築技規上,若臨接私設通路的「公告道路」(現有巷道),小於私設通路的寬度,建築基地的面前道路,是以現有巷道的寬度計算。也即,本案B地面前道路為6米。

本案又落入要看A地臉色的地步了。由於,之前已經打過官司,在法理上無法再上訴;在人情上已經撕破臉,怒言相向。看來,這一將近1000坪的工業用地,只能做其他使用了。

面對有關建築「基地通路」的官司,需要通盤檢討,否則常常贏了官司,輸了土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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