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得之我命,得之我幸的建築線

去年單就指定建築線,我們團隊就執行了超過60件,「指」到我們有時眼冒金星;有時欲哭無淚。

我慢慢地,發覺我的同事們,已經可以堪稱為土地界的「柯南」。常在現場殘磚敗瓦中,找尋著蛛絲馬跡;在政府資料的敗絮爛紙中,收集可用的吉光片羽。為了解只是要能證明,「一條看不到的線」。由符合「公用地役關係」的既成道路,再依建築法指示建築線後,成為現有巷道,以供申請建築。

辛苦的案子,不勝枚舉;簡單的個案,卻寥寥可數。但令我有印象的,大概是令我感動的故事:

W老先生,剛毅木納,且樂善好施;脾氣剛烈,但僅守分際。他與其宗族人共有一塊地,要分割時,他不計較,所以獲得了A基地(原本與C地為共有物)。他不計較取得A地的原因。是因為,在這部分的土地上,已經頹蔽崩塌的土角厝,曾經有他母親的最後日子裡,他隨侍在側的記憶;有他與其妻子,新婚燕爾,卻需去服兵役的痛苦別離;又是他三個小孩子呱呱落地時,他手足無措的回憶。

我問W老先生,分到這裡,你很吃虧。因為,若不指出建築線,你無法申請合法建築物;若要指出建築線,因為基地已經重新分割,無法請求「袋地通行權」。所以,只能請求B地同意你使用,或賣你。但B地現在坐地起價,價比天高,「此路不通」。兩難。

W老先生回:「這土角厝,及後方的路,皆是我父親留下的。尤其這路,是在70年前,即同意為村民用他的土地,交通進出,這不能改變。這地分割後,若能重蓋,我幸,若不能重蓋,我命。王建你盡量發揮吧!我會支持你」。

在我們同事,發揮「柯南」精神下,證明了這條通路,是附近居民仰賴通行之必要;又日據時代已存在;且路兩旁也已有宮廟、商家、居家…等,居民日常通行、洽商、信仰之「社會功能性」。符合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令中的三大要件。讓建築線指在他的土地。最後成為現有巷道,終於可以申請建築。

W先生說:「得之我幸,不得我命」時,兩眼溫柔著的,直視正前方的場景,令人動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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