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條看不見的鴻溝

三年前在南部,有一積善之家,父嚴母慈,兄友弟恭的家風,與他們互動相處時,如沐春風。

但是,在他們為了興建一幢自有房屋時,因為在台灣建築相關法規,尤其有關「道路」的定義、管制、使用的法規上混亂無章,曖昧不明。在他們房子最後要取得使用執照時,卻迎來了這一家人生命的寒冬。

他們未來的家坐落在乙地,房子蓋的頭好壯壯,像是職棒兄弟隊的曾頌恩。但要取得使用執照時,建管單位要求在他們前方的水利地上,鋪設AC以供出入通行,以及自來水處,也需要水利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同意書,才可以接水;水利局也要他們有水利地的同意書,才能夠開挖排水管,接到對面的排水溝。

但這時,乙地前方水利地的所有權人說:

1.「共用地役關係」的範圍,不包含水利用地,這水利用地尚屬「私權」,不同意公務單位,「侵權」鋪設任何道路設施。

2.水利用地,非屬自來水法第62條之2所定「共用地役關係」之現有巷道範圍,不同意埋設維生管線。

但他們已經被逼得走投無路,求訴無門時,律師帶著他們一起來找我。而我也說:

這段文字太精準了,刀刀見血,拳拳到肉,太狠了。這是我見過最案叫絕的一紙聲明。令一間已經蓋好的房子,形同虛設,千萬造屋可能會成為一堆混凝土。不只擋了水電,以及鋪設道路,也堵住了想要反駁的人悠悠之口。

各位,建築線的規定,是為了讓建築有適當的通風、採光、景觀以及確認有通行,可以到達建築基地。在被指定建築線的範圍,若有私有土地在其範圍內,有容受上述各項機能條件的使用義務。

這與公用地役關係,所有權人在其所容忍義務範圍(私有地)內,不再承擔對該物的修繕、管理及維護之義務,改由國家或行政主體承擔有所不同。

本案公用地役關係的範圍大概只有4米,其他左右各1米的部分不算是。所以,即便私有地被指定的建築線,但是公務機關也不能夠直接在上面鋪設道路設施,以及若要埋設管線,也需要所有權人同意。

這是由「公用地役關係」,以及「指定建築線」所交叉出來,而造成的一條看不見的鴻溝。

這就是我常說的:

有路不一定有建築線;

有建築線不一定可以蓋房子;

可以蓋房子不一定可以拿到使用執照;

可以拿使用執照不一定可以接水接電; 可以接水接電,最後也不一定可以通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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