續上篇,在面對完「分管」,以及大法官349號解釋令後。當時,我看地籍圖上有一條細細線 (土地),心想,這可能又是個地雷,搞不好會讓這個案子命懸一線。
B、C地上有5棟,有使用執照的兩層樓透天。是歸一家族所有。當我到現場勘察時, 因為前方有公有畸零地,我直覺,這幾棟透天,應該不會以前面的畸零地,指示建築線。 因此,調了資料,果然,紙包不住火,這5棟透天,竟然, 當時B、C土地,可能不想買前面的公有畸零地,所以用A基地的部分土地,當作「私設通路」,申請建築執照。
如此,A基地,有一部分的土地被B、C地「套」住了。只要這5棟建築物存在,A基地就不能完全使用,受制於人。 也就是, 這是一塊,有瑕疵的地。 當新的地主了解的真相後,她表示:「這是除了地球暖化之外,她最不願意面對的真相了」。
新的地主一直抱怨,她有查了地籍圖、手抄本、異動索引、歷年來的空照圖,以及請建築師去翻了建管單位的套繪資料。 以上,都看不出這塊地上,有私設通路的痕跡或事實。 為何,她每次面對土地,做錯時,都錯的千真萬確;做對的時候,卻都搞得岌岌可危。
沒錯,這個條件下的私設通路,真的沒有辦法在地政,都發,甚至是建管系統的資料中找得到。 困難的是,這條私設通路沒有分割, 所以沒有辦法在資料當中可以判讀;而幸運的也是,因為這條私設通路沒有分割,前方又有「公有畸零地」,所以還有解。(如何解,我會把答案放在LINE的群組上)
私設通路的態樣, 大概僅次於德國香腸的種類 ,包羅萬象,無法一概而論。
但有沒有分割出來,這件事情有很大的差別。有沒有涉及共管、分管、地役權,或者計入法定空地,這都有很大的差別。 去年,大法官釋字776號, 終於可以解除這一部分的箝制了, 但在民事上,好像還沒有判例。所以,各位高手,在遇到這樣的狀況時,一定要分清楚。
這個案子,下一次會討論, 因為,旁邊有工廠,導致,現有巷道要退縮到A基地的的問題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