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國多制的畸零地管制

星期有一組企業主,其中有一人是我書的讀者,H先生,來事務所討論,一塊近五甲地(E地)的土地開發。但由於目的事業主管及時程的關係,這塊地,要變更開發,可說微乎其微。

E地旁有一宗(A、B、C 三筆地號)土地,是丁種建築用地。看是閒置已久。由於E地幾乎無法變更使用,所以,一群人紛紛將購地的想法,鎖定在ABC土地上。又因為丁種建築用地,大夥皆「眾口鑠金」的認為,買了這三塊地,馬上可以進入建築申請,事業也可以馬上展開。

但我個人持反對意見。因為這塊地,是「畸零地」。當我表達此言論時,當場有一人說:「這怎麼可能,1000多坪的工業用地,怎麼可能是畸零地?」

我回:

「這不在南部三縣市,可能有解,但在這個縣市,是畸零地。」

在我解釋相關法規後,他們才確定的,帶著驚訝,相信的這個事實。

這就是在台灣,從事土地、建築最大的風險。由於,十里不同風,百里不同俗。各地的「地方自制條例」,對於一件事情或名詞,也有不同的定義及認定。這只是我常說的「變數」,在畸零地的管制上,尤其明顯:有不同路寬的規定、土地寬/深度的尺寸、都內、都外的適用範圍,以及鄰地是否已經完成建築的認定條件…等等。

最後,H先生說:「至少,不是在我們天真的出手購入土地之後,才來面對土地的問題。買一塊地從事事業,真的是地雷處處,困難重重。」

PS 家庭作業

D地無法購得 本案,若是從E地,架橋經過大排,是否可行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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