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切都是寬度惹的禍

A地的業主, 經仲介介紹, 買了這塊一般農業區, 農牧用地。準備要做,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的變更。現在, 拿到興辦事業計畫了, 可說是苦盡甘來, 柳暗花明又一村。

正當以為要一帆風順的時候, 到了建管申請建築, 建管只允許他做2000米平方以下的工廠。業主暴跳如雷, 「爆」怨政府單位不可理喻, 為何事業計畫已經核準了, 為什麼建管單位, 還要處處刁難, 不給申請多一點面積。理由是, 道路與建築基地連接面寬,未大於10公尺, 只能開發2000米平方以下的樓地板面積。這在建築技術規則第119條當中, 已有明定。

當業主明白, 這基地真的不能夠申請超過2000米平方的建築時, 依然不斷的八方奔走的, 想尋找解決方案, 要不然他明年的產能,產線都要開天窗了, 2000米平方的工廠真的不夠他用。

當業主來找我時, 我也如此說:「建管單位沒有錯, 他們沒有辦法核發2000米平方以上的建築執照。因為,建築技術規則第119條的限制。

當初業主買這塊土地的時候, 以為只要有寬度6米的臨路寬度即可, 可以有6米的私設通路, 車道寬度3.5米也夠。

但是忽略了工廠是特定建築物, 特定建築的私設通路, 至少要8米寬。所以本人無法用私設通路來申請建築。這是建築技術規則第117條及118條的規定。

若要申請2000米平方以上的工廠, 又有第119條的規定限制。 所以, 本案只能蓋2000米平方的樓地板面積, 也就是大約605坪左右。

若是要做工廠(特定建築)的基地, 基地一定要臨馬路寬度超過10米,才是上上之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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